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乡村未按责任区划分及时清扫分类投放垃圾的;

(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