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乡村未按责任区划分及时清扫分类投放垃圾的;(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三)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