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责任区划分定时清扫地面垃圾、积水积雪和分类投放垃圾的;

(二)运载垃圾、建筑工地原材料等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

(三)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垃圾处理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倾倒、堆放、处置本行政区域外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