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倡导助人为乐。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和遗体。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