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