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设施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排查、修复、改造和提升。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