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和奖励制度,对获得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予以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表扬和奖励。
对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实行文明创建积分制度,文明积分作为单位评先评优、获得政府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