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普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