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