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