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条有效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使用十年的;(二)建筑幕墙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三)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异常外凸、开裂、脱落等现象的;(四)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五)相关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