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使用十年的;

(二)建筑幕墙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三)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异常外凸、开裂、脱落等现象的;

(四)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五)相关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