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