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