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七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改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