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