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停车资源,推动开展错时共享。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