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经费的;(二)侵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风俗习惯或者合法权益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