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诋毁、贬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干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情节较轻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