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承担国家级、省级、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公民。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