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对本地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每五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对新发现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