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根据疫情扑灭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防治经费,省、市(州)、县(市、区)提取的比例应当逐年增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