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根据疫情扑灭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防治经费,省、市(州)、县(市、区)提取的比例应当逐年增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