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需要伐除的病虫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伐除,并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