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发生危害程度较轻的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并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予以除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