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畜禽养殖场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