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