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