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