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