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主任会议确定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