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五)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