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三)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备案;

(四)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五)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验收审批;

(六)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