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市、县、乡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