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