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经营者的;(二)擅自制定或者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