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权,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