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