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