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