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