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明月山管委会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采补平衡方案,并组织统一实施,取水权人应当承担与取水量相适应的采补平衡费用。

采补平衡用水应当经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