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