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复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