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下管线行业应急预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