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