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