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有效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