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