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