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有效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