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