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