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