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