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