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