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